财政部:3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延期采购人、代理机构将被处罚

投诉人诉称,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七十三号至第一千四百八十六1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

项目成交公告内容不完整;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询问;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代理机构未依法定程序组织磋商活动;样品评审有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文件限制供应商质疑权利;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代理机构、第三方及相关供应商以不合理的平台对接要求,垄断招标过程。

第一千四百八十五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答复询问的问题限期改正。

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相对于质疑、投诉更为严肃的法律程序而言,询问是一种简易、便捷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都必须作出答复,如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或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宜公布的信息等,则应依法不予答复。同时,为了化解争议、避免矛盾升级,对于依法不予答复的询问事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不予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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