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方式由谁来定?
答:由采购人或者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来制定,但采购方式的最终确定和相关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三条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2
问: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零元投标吗?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
问:联合体提出质疑时需要所有成员参与吗?
答:联合体在与釆购人签订合同、投诉都要求参加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进行。其中进行投诉的必要条件就是质疑,财政部94号令中对于投诉明确了要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那么由此可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也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
问:发布两次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可以直接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吗?
答:不可以。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不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再次论证采购需求等是否具有排他性,同时可采取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5
问:质疑供应商可以要求查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投标文件属于保密信息,供应商是不能看的。供应商可以对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提出质疑,但查证事项不是由质疑供应商来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