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9个注意事项,你关心的在这里!

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政府采购流程中重要的一环,今天我们来看9个政府采购合同方面的问题。

01 30日内签订合同,起算点是什么?

中标通知书应由谁发出?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是中标通知书上的时间还是中标单位领取时间作为开始计算的时间?

答:采购人自行采购的,中标通知书由采购人发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这个30日内的起算时间是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02 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答:可以作这样的约定。法定期间是“三十日内”签订合同的最后截止时间,约定的“十日”在“三十日内”,并不违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03 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要盖章吗?

答: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代理机构没必要盖章。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双方合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04 最后签订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有矛盾,应该以哪个为准?

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须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为依据,不得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调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05 公开招标服务类的项目可以写服务期限五年吗?

答:不可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能超过3年。

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06 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签署,还是可以变更?

政府采购项目保险招标,中标以后采购人的社区服务数量有所增加,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签署,还是可以变更?

答:中标合同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签署,同时签订一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数量显然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07 中标通知书发出来已签合同,发现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怎么处理?

答: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应确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08 中标供应商想终止合同,与采购人协商同意就不是“擅自终止”?

答: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终止合同,即便采购人同意,双方都构成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终止合同仅限于一种情况: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和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09  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可以再协商更改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的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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