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陕西长安大学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具体的原因是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长安大学,因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罚款2632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长安大学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地质队组成联合体,参与甘孜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的甘孜州活断层普查服务采购项目05包投标,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微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据官网介绍,长安大学直属国家教育部,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参与政府采购的时候还声明自己单位是微型企业,显然不合法。微型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提供了规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版本、《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招标文件中也会提供相应的文件格式。
▲ 投标人在线 友情提示
1.投标在填写声明函时,必须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划型标准严格对照、准确填写,如果只是为了享受“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政策,随意填写,进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机会随时在;
2.本是小微企业,因不熟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者害怕声明为““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而放弃声明,而失去享受“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