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中标公告,会发现政府采购货物类的项目,都会严格执行87号令的要求,详细公示产品的规格型号,对于一般通用类型的产品,型号对不对只有中标人知道,其他人无从知晓。
但是有一类型的产品,型号如果没写对,就是埋了一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被人引爆,因为很容易找到法理依据,只要被投诉,废标没商量。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明确: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根据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一共有23种、《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一共有50多种,这些产品进入目录都是根据在有效期内的节能认证、环保认证入选的产品。
1.投标产品在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一定要去做认证。这是一张入场券,在政府采购领域没有这张入场券,你就进不了这个门。
2.已经做过的节能认证证书,务必保证在有效期内。快到期的证书要及时复审,在到期前及时拿到有效的新的证书。假如在原有证书过期,新证书还未拿到这个空档期,正好有相关产品政府采购项目要招标,去还是不去?
3.认证时候的产品名称、型号、和投标时的产品名称、型号务必一致。也许你不介意,无所谓,但是在评标的过程中评标专家会仔细核查,也许他们不一定在网上核查,只看投标文件里证书型号与投标报价产品型号是否一致。
但是和你同台竞技的投标人,在你中标的时候他们一定有兴趣查查,看看你中标公示的产品型号和认证的产品型号是否一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举个例子,我们想知道政府采购网中公示的某“电开水器”采购项目的中标产品型号是否一致?证书是不是在有效期内?
有人说,没关系!过了中标公示期,就是铁板钉钉的事,你能咋地?哥们,当真不是这样,你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况且你怎么保证这个雷在公示期不被引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