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 量化指标。(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 项目。(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二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
二是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
综合考 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依据:《政府 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 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 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依据:《政 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对于长期运行的 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需 求管理办法》第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类 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按 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 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 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 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是采购政策审查。
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 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是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 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 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是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依 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