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流程不熟,不清楚质疑投诉流程;质疑投诉文件要素不全,要求补正却没有耐心去完善,嫌麻烦放弃维权;
2.明知道对方违规违法,质疑投诉文件不能切中要害,没有掌握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真凭实据,被对方拒绝接受质疑投诉,或者收到无关痛痒的答复。
投标人在线针对第一个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期待可以帮助被侵权的投标人维护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在采购活动中导致供应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要原因表现在三个方面: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过错原因如违规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件、
采购程序违法、采购文件出错等;
2.评审委
过错原因如不按规定评审、评审出错、
评审不公等
3.供应商
过错原因如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串通投标等。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法》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7.《行政复议法》
8.《行政诉讼法》
9.《民事诉讼法》
如果投标人感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间长,流程麻烦,将递交给财政局的投诉书,直接给到同级监察局。
-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 2.《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 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质疑函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采购中心。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
- 1. 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财财政部门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送达质疑文件和投诉文件;
- 2. 在没有明确受理方式的前提下: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 因此,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的,只要邮戳或是发快递的时间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质疑函是质疑期限内发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